生物安全关乎人民生命健康,一起来学习!
2024年4月15日是第9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正式实施第四年。生物安全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乃至重塑世界格局的重要力量。

当前,生物安全重要性和紧迫性显著上升,全面贯彻生物安全法,对于巩固国家生物安全防线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到底什么是“生物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哪些内容与你我有关?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是生物安全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正式施行。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一、什么是生物安全?
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哪些活动适用于《生物安全法》?
(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六)应对微生物耐药;
(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三、维护生物安全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4、如何筑牢生物安全防控制度?
生物安全法全链条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四梁八柱”,建立健全了11项基本制度:
(1)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
(2)风险调查评估制度;
(3)信息共享制度;
(4)信息发布制度;
(5)名单和清单制度;
(6)标准制度;
(7)生物安全审查制度;
(8)应急制度;
(9)调查溯源制度;
(10)国家准入制度;
(11)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
生物安全法还明确了政府等公共管理部门、科研院校、医疗机构、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在生物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
五、如何应对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性措施;国家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依法应当报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六、国家对进出境生物安全如何防范?
1.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
2.防范对象: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3.执法机关: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
七、国家对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如何应对?
1.国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关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紧急防控措施;
2.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
3.必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采取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等措施。
八、如何管理外来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
1.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
2.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3.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九、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怎么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只有经济处罚就可以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一、生物安全法的哪些规定与你息息相关?
1.个人有权举报危害生物安全的行为;
2.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3.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
4.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生物安全违法信息应当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6.个人不得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因子;
7.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8.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9.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十二、作为普通市民,该如何“维护”生物安全?
1.提高防范传染病与动物疫病意识;
2.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一旦出现发热、咽痛、咳嗽等症状,应及时去定点医院就诊,在公共场所时应自觉佩戴口罩。不随意处理死亡动物。如果遇到动物或家禽家畜非正常死亡,或者怀疑动物染上传染病,不能自行处理,要及时报告相关动物防疫部门。当出现动物疫病,要坚持:不食用、不丢弃、不宰杀、不买卖,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3.谨防外来物种;
4.提醒各位出入境人员,不要随意携带动植物产品出入境,这种行为不但违法,同时还可能损害生物链和生态系统,造成疾病的传播扩散。这里要注意,不仅是活的动物,就是肉类产品,也是不能随意携带的;
5.不随意进出传染病区和实验室;
6.去医院就医或探视病人时,要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相关规定,不要随意进出传染病房和实验室,以免造成自身感染并传播。






